期货管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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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持仓规定。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下期货持仓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加强期货市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提高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持仓管理是期货市场的核心监管手段和方式,涉及一系列制度安排,除了持仓限额和套期保值外,持仓合并和持仓报告也是持仓管理的重要内容。

重点规定了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使用情形、各参与主体的义务等。第一,明确了持仓限额的制定或调整原则。规范交易行为,确保市场稳定。第二,对套期保值行为进行原则性、规范的规定,明确期货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义务。第三,完善了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充实报告内容,明确报告方的义务。

1、 期货交易所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期货交易所的权责,明确期货交易所,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第三条期货交易所是指按照期货Transaction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期货Transaction-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 exchange或类似名称。第六条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分为等额会费,由会员认购。期货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累计分配给会员。

2、 期货交易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管,维护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障。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0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期货监管管理机构进行。禁止交易期货监管管理经国务院批准期货变相交易期货禁止,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管管理事业单位对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期货。国务院期货监管管理机关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期货监管管理机关履行监管职责。